中国运动康复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中国运动康复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 SPORTS REHABILITA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SR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地从事运动康复医学及与之相关产业的企业、社会组织,及热心、支持和从事运动康复研究及相关工作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学术型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通过循证实践、研究和教育来促进运动员和个人的康复和健康。CSRA致力于将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研究人员、教育工作者和治疗师聚集在一起,以促进创新和有效的康复技术。协会会员通力协作,提高运动康复的标准,整合前沿研究,并发展一个熟练的从业者社区,以支持个人从受伤到最佳表现和健康的旅程,为运动保健的整体改善做出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进行运动康复领域的科学研究,推动新技术和方法的发展。
(二)研究与实践相结合,确保康复方法基于最新的科学证据。
(三)开展康复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运动康复的认知。
(四)参与并推动运动康复领域的行业标准制定、从业人员管理体系,以及资质认证标准。
(五)开展与相关国际、国内体育组织的交流合作,携手并进。
(六)推动康复技术的创新,将最新的科技成果应用于康复实践。
(七)建设和维护一个专业从业者社区,促进行业内专业人员的合作与共享,并确保高水平的服务质量。
(八)一切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为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系统或其他合法运动康复相关的组织;
(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监护人担保的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可以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体育事业,有志于从事运动康复及相关行业并具备一定资质;
(四)无重大不良犯罪记录;
(五)单位会员入会则需全体成员满足上述条件。
第七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
1、提交入会申请表;
2、经会员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3、由会员管理委员会授权下发会员证。
(二)企业
1、提交入会申请表;
2、经会员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3、会员管理委员会上报专项委员会审批;
4、通过后由会员管理委员会授权下发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查阅本协会章程、规定等文献;
5、优先加入本协会创立的从业者社区;
6、有权报名并参加协会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7、享受本会提供的其他会员服务。
(二)义务
1、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积极参加该协会各项工作,承担该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3、服从协会的生效裁决或决定;
4、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时缴纳会费;
6、不侵害、损害本协会的利益。
第九条 退会说明
(一)会员严重违反该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会员给该协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有上述情形之一,经会员管理委员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执委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执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协会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重大国际交流收获或科研成果;
(七)决定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八)领导各协会机构、下设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十)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执委会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受监事会监督。
第二节 执委会
第十一条 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由本届常务委员会与秘书处提议,交执委会决定。每届执委会设立执委办公室,由八名执委会成员组成,选举办法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办法。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执委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执委会办公室;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解聘;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执委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执委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监事会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执委相同,期满可连任。监事会由6-10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十九条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三)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列席执委会、会长会等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建议或质询;
(二)对执委、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其损害本会声誉或利益的行为提出整改建议,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对本会重大活动和分支机构重要活动进行监督;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活动或下设机构重大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全权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执委办公室制度,履行相应职责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执委办公室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议、会长会议等;如会长因故不能主持,由指定常务副会长主持;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等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检查其他重大事项落实情况。
第四节 资产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其他无形资产收入;
(三)利息;
(四)会费;
(五)其他各类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和审议过程监事会全程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自表决通过并审批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6月18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执委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表决通过并审批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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